新中华1903_第144节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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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144节 (第2/4页)



    “所以~青木君,你是中国通,所以我才先把这些文件给你看!”山座原次郎说道

    青木宣纯说道:“山座君,请记住,千万不要轻易相信支那人,尤其是袁世凯,那是个惯于阴谋诡计的老骗子,他一直亲英国而仇视帝国。所以~我们应该对他进行试探,而不是这么着急地亮出我们的底牌。”

    山座原次郎问道:“那么,依照你的经验,这时候我们该如何行事呢?”

    青木宣纯答道:“坐地起价,提出更为苛刻的条款。如果袁世凯真心想与我们打日本帝国合作,一定会认真分析每一项条款的。”

    很快的,陆征祥没能请来山座原次郎,反倒是一份密约送到了袁世凯的案头。

    第一号

    日该国政府及中国!政府,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,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,兹以定条款如下:

    第一款中国!政府允诺,日后日该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,或其他关系,对中国!政府享有一切权利、利益让与等项处分,概行承认。

    第二款中国!政府允诺,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,无论何项名目,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。

    第三款中国!政府允准,日该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。

    第四款中国!政府允诺,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,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;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。

    第二号

    日该国政府及中国!政府,因中国承认日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,兹议定条款如下:

    第一款两订约国互相约定,将旅顺、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,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。

    第二款日该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,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,或为耕作,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。

    第三款日该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,任便居住往来,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。

    第四款中国!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,许与日该国臣民。至于拟开各矿,另行商订。

    第五款中国!政府应允,关于左开各项,先经日该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:

    一、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,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。

    二、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,由他国借款之时。

    第六款中国!政府允诺,如中国!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、财政、军事各顾问教习,必须先向日该国政府商议。

    第七款中国!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,委任日该国政府,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,以九十九年为期。

    第三号

    日该国政府及中国!政府,顾于日该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,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,兹议定条款如左:

    第一款两缔约国互相约定,俟将来相当机会,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;并允如未经日该国政府之同意,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,中国!政府不得自行处分,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。

    第二款中国!政府允准,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,如未经该公司同意,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;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,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。

    第四号

    日本政府及中国!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,兹定立专条如下:

    中国!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,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。

    第五号

    第一款在中国中央政府,须聘用日本人,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。

    第二款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、寺院、学校等,概允其土地所有权。

    第三款向来日中两国,屡起警察案件,以致酿成[车谬][车曷]之事不少,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,作为日中合办,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,须聘用多数日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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